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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影新:中国资本运作第一人 (8)
2008-07-22 11:17:37  作者:  来源:全球英才  文字大小:【】【】【

    就在民生银行(600016SH)筹划在香港发行H股之际,原民生银行董事、深圳前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邱影新向本报记者爆出猛料:民生银行假冒他的签名,从而取得国家工商总局的更名批复,最后成功上市。 

  邱还表示,由于前进科技下属公司涉嫌刑事案件,前进科技名下对民生银行的6000万股权1998年已被检察院查封,东方集团此后通过拍卖所得的原前进科技对民生银行的6000万股权并不符合法律程序。

   邱称签字当天正在看守所  

  根据邱影新提供的一份落款时间为2000年5月31日的《中国民生银行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申请变更本行企业注册名称的决议》,在最后出席会议董事签名一栏中,第一个就签有邱影新的名字。而这份决议的内容是“以104044万表决权数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决定授权本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将我行企业注册名称变更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但邱说,当时他正在东莞看守所失去自由,没有参加是次董事会。而他的字体完全不同。他为记者书写的签名确实也与此签名不同。邱说民生银行在未上市之前的公司名称为“中国民生银行”,是在国家工商总局进行股东登记的,为了上市,公司名称需要在国家工商总局变更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拍卖所获股权不合法?  

  他表示因为这份虚假的签名,民生银行才得以完成股份企业的更名,从而为上市铺平了道路。也使得前进科技名下的6000万股权得以从工商登记转到交易所进行登记。 

  邱指出,民生银行在2000年11月份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中称张宏伟的东方集团是民生银行的第二大股东,但在2001年3月的工商年审中,民生银行的股东还是前进科技,东方集团参与拍卖所获得的6000万股权是在2001年9月才完成过户手续。 

  他还表示:由于前进科技下属公司涉嫌刑事案件,所以前进科技名下的股权依照当时东莞检察院的要求进行查封。 

  东莞检查院在1998年3月12日委托北京东城区检察院对民生银行送达了查封函,民生银行也进行了签收。这些都在公安部门有据可查,但民生银行却对法院称从未收到过查封通知。造成这笔股权在未能作出刑事判决之前,便对民事权利作出了主张,而这是违反国家有关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程序的。 

邱的说法是否会影响民生银行在香港融资,股权之争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图:邱影新称民生银行曾假冒其签名(红圈处)以获取工商总局更名批复。

民生银行承认曾对上市申报材料“动手动脚”

民生银行(600016)今日就有关媒体报道公司原股东------深圳前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邱影新谈话一事,发布澄清公告。 

民生银行说,经查,由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不了解1999年股 东大会已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修正案中已对公司名称进行了确定。 

为尽快办妥变更事宜,将2000年5月30日董事会的决议变造为"股东大会决议"。有关事实查验核实后,公司已向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汇报和说明,并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对于相关工作人员变造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公司将严肃处理。但公司A种股票的发行与上市满足了境内股票上市的所有实质性条件,并依法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与核准。

此前,邱影新曾对媒体称,民生银行假冒其签名,从而取得国家工商总局的更名批复,最后成功上市。   根据邱影新先前提供的一份落款时间为2000年5月31日的《中国民生银行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申请变更本行企业注册名称的决议》,在最后出席会议董事签名一栏中,第一个就签有邱影新的名字。而这份决议的内容是"以104044万表决权数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决定授权本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将我行企业注册名称变更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影新说,当时他正在东莞看守所失去自由,没有参加这次会议。他的字体也完全不同。   2月16日,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不论这份签名真假,按照有关规定,关于公司的决策,只要半数以上的股份同意,决策便可以通过;关于公司的重大决策,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同意,邱影新当时只有6000万民生银行股权,所占比例很少,就算邱不同意,民生银行关于变更名称的决议也已经获得了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支持,民生银行上市时的一切行为都是依法进行的。   据了解,民生银行目前正全力筹备H股上市事宜,而邱影新的"爆料"反响巨大。   

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最近,相关媒体报道了本公司原股东深圳前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邱影新的谈话,本公司十分重视,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号文的批复,本公司在成立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中国民生银行”,公司类型注明为“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6月29日,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订章程。按照公司法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正式将本公司的企业注册名称确定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章程于1999年10月15日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9]233号文的批准并生效。但本公司在取得批复后未及时办理名称变更事宜。2000年5月,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本公司A股发行申请的反馈意见中,提示本公司应尽快完善名称的变更手续。为此,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在2000年5月30日召开了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了包括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等内容的事项。并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办理变更手续。

二、在见到媒体报道后,本公司到工商登记主管机关进行了认真查核。经查,由于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不了解1999年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修正案中已对公司名称进行了确定。为尽快办妥变更事宜,将2000年5月30日董事会的决议变造为“股东大会决议”。

有关事实查验核实后,本公司立即主动向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汇报和说明,并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本公司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实质性文件为: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中国民生银行于1999年6月29日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修订章程的决议及章程修正案;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0月15日作出的《关于核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银复〖1999〗233号)。本公司在办理更名时已经具备上述实质性文件,上述文件真实有效。

三、对于相关工作人员变造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本公司将严肃处理。虽然此事件发生在本公司上市前的2000年,而且正处于董事会新老换届阶段,但也反映出本公司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本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和程序,完善管理措施。同时,本公司对于该事项给投资者及社会各界造成的影响表示真诚的歉意。

四、本公司A种股票的发行与上市满足了境内股票上市的所有实质性条件,并依法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与核准。另外,有关深圳前进科技公司的诉讼事项,本公司已经公告于2003年6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本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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